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全國法規資料庫

列印時間:113/04/26 12:01
:::

判例

法規名稱: 民法 EN
父母對其未成年之子女,得因特定事項,於一定期限內,以書面委託他人行使監護之職務。
1.
裁判字號:
裁判日期:
民國 28 年 09 月 05 日
要旨:
父母依民法第一千零九十二條之規定,委託他人行使其對未成年子女之監 護職務者,得隨時撤回之。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