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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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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09 條
代理權消滅或撤回時,代理人須將授權書交還於授權者,不得留置。
1.
裁判字號:
72 年台上字第 4720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72 年 11 月 30 日
要旨:
受任人本於委任人所授與之代理權,以委任人名義與他人為法律行為時, 固直接對委任人發生效力;若受任人以自己之名義與他人為法律行為,因 而為委任人取得之權利,則須經受任人依民法第五百四十一條第二項規定 ,將其移轉於委任人,委任人始得逕向該他人請求履行。前者,因法律行 為發生之權利義務,於委任人及該他人之間直接發生效力;後者,則該他 人得以對抗受任人之事由,對抗委任人,二者尚有不同。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