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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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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06 條
代理人非經本人之許諾,不得為本人與自己之法律行為,亦不得既為第三人之代理人,而為本人與第三人之法律行為。但其法律行為,係專履行債務者,不在此限。
1.
裁判字號:
65 年台上字第 840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65 年 04 月 09 日
要旨:
民法第一百零六條關於禁止雙方代理之規定於意定代理及法定代理均有其 適用。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