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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法規資料庫

列印時間:113/04/20 13: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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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例

法規名稱: 民法 EN
夫妻之財產及所得,除特有財產外,合併為共同財產,屬於夫妻公同共有。
1.
裁判字號:
裁判日期:
民國 44 年 01 月 28 日
要旨:
民法第一千零三十一條第一項所謂「夫妻之財產及所得,除特有財產外, 合併為共同財產,屬於夫妻公同共有」。乃約定之共同財產制,須夫妻以 契約訂立此項夫妻財產制者,始有其適用,若無此項約定,自難認其夫妻 財產係屬公同共有。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