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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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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02 條
附始期之法律行為,於期限屆至時,發生效力。
附終期之法律行為,於期限屆滿時,失其效力。
第一百條之規定,於前二項情形準用之。
1.
裁判字號:
26 年渝上字第 163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26 年 03 月 28 日
要旨:
民法第一百零二條第二項所稱附終期之法律行為,係指約明期限屆滿時, 當然失其效力之法律行為而言。本件雙方所訂買賣布疋之契約,約定二十 四年六月內出清,不過定明應為履行之期限,並非同條項所稱附終期之法 律行為。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