列印時間:113/04/20 15:01
:::
現在位置:
首頁
中央法規
所有條文
民法
判例
友善列印
判例
法規名稱:
民法
EN
第 100 條
附條件之法律行為當事人,於條件成否未定前,若有損害相對人因條件成就所應得利益之行為者,負賠償損害之責任。
1.
裁判字號:
69 年台上字第 3986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69 年 12 月 11 日
要旨:
附條件之法律行為當事人於條件成否未定前,若有損害相對人因條件成就 所應得利益之行為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民法第一百條固定有明文。然此 種期待權之侵害,其賠償責任亦須俟條件成就時,方始發生。蓋附條件之 法律行為,原須俟條件成就時始得主張其法律上之效果,在條件成否未定 之前,無從預為確定以後因條件成就時之利益,如其條件以後確定不成就 ,即根本無所謂因條件成就之利益。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