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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法規資料庫

列印時間:113/05/02 1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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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憲法法庭審理規則(110.06.30 訂定)
統一解釋法律及命令案件之聲請,應自用盡審級救濟之最終裁判送達後翌日起之三個月不變期間內為之。
憲法法庭審理規則(110.06.30 訂定) (民國 112 年 09 月 15 日 )
審判長認有必要時,就法律上之爭點,得於言詞辯論期日依聲請或依職權命聲請機關及被彈劾人交互詢答。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