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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審理規則(110.06.30 訂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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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憲法法庭審理規則(110.06.30 訂定)
第 56 條
本法第四十九條所稱立法委員現有總額,以聲請案提出於憲法法庭時為準,不因立法院之解散、該屆立法委員任期屆滿、辭職、去職或死亡而受影響。
前項總額,以每會期實際報到人數為計算標準。但會期中辭職、去職或死亡者,應減除之。
憲法訴訟法
(民國 112 年 06 月 21 日 )
EN
第 49 條
立法委員現有總額四分之一以上,就其行使職權,認法律位階法規範牴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