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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審理規則(110.06.30 訂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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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憲法法庭審理規則(110.06.30 訂定)
第 38 條
憲法法庭書記官應作言詞辯論筆錄,公開於憲法法庭網站。但其程序依第九條規定不公開者,不在此限。
憲法法庭審理規則(110.06.30 訂定)
(民國 112 年 09 月 15 日 )
第 9 條
憲法法庭開庭以公開為原則。但有妨害國家安全、公共秩序、善良風俗,或造成個人生命、身體、隱私或營業秘密重大損害之虞者,得不予公開,審判長並應宣示不公開之理由。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