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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權統治時期歷史真相調查辦法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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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廢
威權統治時期歷史真相調查辦法
第 4 條
本會為辦理歷史真相調查,得以分組或分案方式進行;必要時得指定委員一人擬訂調查計畫,並主持事實之調查及聽取相關當事人之意見陳述。
前項調查計畫應包括下列事項,由本會依本條例第十三條第一項規定作成決議後執行之:
一、調查目的及範圍。
二、調查重點。
三、調查對象。
四、調查進度規劃。
五、需要相關機關或人員協助之事項。
促進轉型正義條例
(民國 111 年 05 月 27 日 )
EN
第 13 條
促轉會之決議,應經過半數委員之出席,及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行之。
促轉會依第十一條第一項及第三項規定向行政院長提出之書面報告,其定稿應經全體委員過半數同意通過。
促轉會委員對前項報告,得加註不同意見或協同意見。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