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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專業法庭設置及專業法官證明書核發辦法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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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稅務專業法庭設置及專業法官證明書核發辦法
第 12 條
辦理稅務行政訴訟事件之法官,每年應參加與稅務有關之研習,合計時間達十二小時以上。但數位研習之時數不計入之。
依行政法院組織法第十九條第二項規定參加在職進修,其中與稅務有關之時數,亦計入前項研習時數。
行政法院組織法
(民國 111 年 06 月 22 日 )
EN
第 19 條
行政法院法官之遴選與甄試審查,應注意其經驗與行政法學之素養。
行政法院法官任用後,每年應辦理在職進修,以充實其行政法學及相關專業素養,提昇裁判品質。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