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遴選未具擬任職務任用資格人員轉任法官辦法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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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遴選未具擬任職務任用資格人員轉任法官辦法
第 17 條
曾任司法院大法官並取得參加法官遴選資格者,轉任最高法院法官、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委員時,準用前條之規定。
遴選未具擬任職務任用資格人員轉任法官辦法
(民國 102 年 04 月 17 日 )
第 16 條
司法院得主動推薦資深優良專任教授轉任法官。
學術單位得向司法院提出資深優良專任教授之建議人選。
司法院於確定主動推薦之人選,或認可前項建議人選後,經徵得其同意並請提出應備文件,提交審查小組審查。
審查小組審查完成後,司法院應即提請本會進行遴選。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