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全國法規資料庫

列印時間:113/05/20 06:12
:::

法條

法規名稱: 法官法施行細則 EN
本法第一百零二條第二項所稱主管機關,指法務部。
法官法 (民國 112 年 12 月 15 日 ) EN
本法施行細則由司法院會同行政院、考試院定之。
全國律師聯合會依本法授權訂定之辦法,其訂定、修正及廢止應經主管機關備查,並即送立法院。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