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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務法庭法官及參審員之遴選及遞補規則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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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職務法庭法官及參審員之遴選及遞補規則
第 1 條
本規則依法官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四十八條之三第四項規定訂定之。
法官法
(民國 112 年 12 月 15 日 )
EN
第 48-3 條
法官經任命為職務法庭成員者,有兼任義務。
法官遴選委員會依第四十八條第三項、第五項、第四十八條之二第二項規定遴定職務法庭成員時,應同時遴定遞補人選,於成員出缺時遞補之,任期至出缺者任滿時為止。
職務法庭之事務分配及代理次序,由全體職務法庭成員決定之。
職務法庭成員之遴選及遞補規則由司法院定之。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