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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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候補試署法官辦理事務及服務成績考查辦法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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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廢
候補試署法官辦理事務及服務成績考查辦法
第 9 條
前條有關輪辦期間及案件之限制,司法院得視實際情形酌予調整。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