列印時間:113/04/25 23:15
:::
現在位置:
首頁
中央法規
所有條文
候補試署法官辦理事務及服務成績考查辦法
法條
友善列印
法條
法規名稱:
廢
候補試署法官辦理事務及服務成績考查辦法
第 8 條
候補法官充任地方法院合議案件之陪席法官、受命法官之期間,共二年,
其辦理事務之類型,由該法院斟酌候補法官之志願後,依法院事務分配之
相關規定決之。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