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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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候補試署法官辦理事務及服務成績考查辦法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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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廢
候補試署法官辦理事務及服務成績考查辦法
第 6 條
原職試署曾經審查成績及格者,調任同官等職務時,免送成績審查。但應
敘明其原送成績審查之職別及年月日。原職實授曾經審查成績及格者,於
調任同官等職務時亦同。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