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候補試署法官辦理事務及服務成績考查辦法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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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廢
候補試署法官辦理事務及服務成績考查辦法
第 4 條
候補法官候補期滿成績審查及格者,派充試署法官,試署期間一年。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