列印時間:113/05/06 14:10
:::
現在位置:
首頁
中央法規
所有條文
候補試署法官辦理事務及服務成績考查辦法
法條
友善列印
法條
法規名稱:
廢
候補試署法官辦理事務及服務成績考查辦法
第 21 條
試署服務成績審查不及格者,以作成不及格處分之日起算,延長試署期間
六個月,並於延長試署期間滿六個月之日起一個月內,再送審查。仍不及
格者,停止試署並解除試署法官職務,得調任其他職務。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