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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法規資料庫

列印時間:113/05/06 14: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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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候補試署法官辦理事務及服務成績考查辦法
候補、試署法官檢送裁判或相關書類,於送審前,不得再更正內容或重新
繕打,如查有不實情事,應予依法懲處。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