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候補試署法官辦理事務及服務成績考查辦法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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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廢
候補試署法官辦理事務及服務成績考查辦法
第 14 條
候補、試署法官現辦事務所在之法院院長應於法官候補、試署每滿六個月
後一個月內,依附表格式,填具法官之品德操守、敬業精神考核表,報送
司法院人事處,於裁判或相關書類審查時,併提司法院人事審議委員會審
議。但有具體事證足認有不適任法官之情事者,應即報送。
院長為前項考核時,應先徵詢候補、試署法官及該法院相關之庭長、法官
之意見。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