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候補試署法官辦理事務及服務成績考查辦法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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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廢
候補試署法官辦理事務及服務成績考查辦法
第 13 條
候補、試署法官之服務成績,分就其品德操守、敬業精神及裁判或相關書
類審查之。各項目之成績滿分為一百分,均達七十分以上者,為服務成績
及格。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