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候補試署法官辦理事務及服務成績考查辦法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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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廢
候補試署法官辦理事務及服務成績考查辦法
第 11 條
候補法官辦理事務,關於訴訟程序及法律問題,應由相關之庭長(審判長
)切實輔導,其依獨任制審判製作之書類,應由相關之庭長(審判長)詳
加審閱。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