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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法規資料庫

列印時間:113/05/05 2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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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候補試署法官辦理事務及服務成績考查辦法
候補法官獨任辦理地方法院之案件,如院長、庭長認為案情繁難者,得不
分配之。候補法官認為其分受之案件繁難者,亦得報請行合議審判或改分
其他法官辦理。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