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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財產法院法官甄試審查暨職前研習辦法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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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廢
智慧財產法院法官甄試審查暨職前研習辦法
第 2 條
本辦法所稱申請甄試審查人員,係指智慧財產法院組織法第十三條第一項
第三款至第六款規定之人員。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組織法
(民國 112 年 04 月 26 日 )
EN
第 13 條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設司法事務官室,置司法事務官,薦任第七職等至第九職等;司法事務官在二人以上者,置主任司法事務官一人,薦任第九職等至簡任第十職等。
具律師執業資格者,擔任司法事務官期間,計入其律師執業年資。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