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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辦理智慧財產案件遠距審理及文書傳送辦法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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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法院辦理智慧財產案件遠距審理及文書傳送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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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8 條
依法得支領日費、旅費、報酬或其他費用者,法院端得以科技設備傳送日費、旅費、報酬或其他費用申請書兼領據至遠距端。於遠距審理結束後,由陳述人簽名並以科技設備傳送至法院端提出申請,經審核後,由法院直接匯入其金融機構帳戶或以其他適當方式支付。
前項得支領之費用,除別有規定外,以陳述人自其所在地至遠距端處所為計算基礎。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