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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證文書簿冊保存及銷燬規則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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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公證文書簿冊保存及銷燬規則
第 7 條
存放文書簿冊之處所,應注意清潔整齊,防止損壞;以前條第一項方式儲存管理時亦同。
公證文書簿冊保存及銷燬規則
(民國 110 年 08 月 10 日 )
第 6 條
文書簿冊,得採微縮、電子或其他科技方式儲存管理。
依前項方式儲存之紀錄,經保管之法院或民間公證人確認者,視同原文書簿冊;其複製品,經保管之法院或民間公證人確認者,推定其為真正。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