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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施行細則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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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施行細則
第 5 條
立法委員依本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聲請解釋,其人數之計算,以每會期實際報到人數為準。
憲法訴訟法
(民國 112 年 06 月 21 日 )
EN
第 5 條
憲法法庭審理案件之司法年度、事務分配、法庭秩序、法庭用語及裁判書公開,除本法或憲法法庭審理規則別有規定外,準用法院組織法規定。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