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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施行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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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施行細則
第 25 條
本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規定之法學教授,以在法學院講授法律課程,並經教育部審查合格者為限。
憲法法庭為同條第二項之許可時,應就代理人之專業知識、經驗及聲譽等加以審查。經審查認其不合適者,得以裁定命更換代理人。
前項審查由資深大法官召集會議行之。資同由年長者召集之。
憲法訴訟法
(民國 112 年 06 月 21 日 )
EN
第 22 條
憲法法庭審理案件,不徵收裁判費。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