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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施行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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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施行細則
第 14 條
依本法第十三條第一項為調查時,得邀請專家學者到院說明。
為前項邀請時,得檢附聲請書影本或相關資料。通知關係人或有關機關說明時,亦同。
憲法訴訟法
(民國 112 年 06 月 21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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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3 條
大法官迴避之規定,於書記官及通譯準用之。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