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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扶助法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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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法律扶助法
EN
第 24 條
前條律師應依基金會或分會之指派,辦理本法所規定之法律扶助事務。
法律扶助法
(民國 104 年 07 月 01 日 )
EN
第 23 條
基金會得遴選律師辦理本法所規定之法律扶助事務;經遴選之律師非有正當理由,不得拒絕。
前項律師之遴選辦法,由基金會定之。
為辦理本法規定之法律扶助事務,基金會得約聘專職律師;其約聘標準、期間、薪資、派案、違反義務時應負之責任及管理考核之辦法,由基金會定之。
為辦理本法規定之法律扶助事務,基金會得與律師(律師事務所)簽約;其簽約標準、期間、報酬、派案、違反義務時應負之責任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基金會定之。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