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全國法規資料庫

列印時間:113/05/07 23:35
:::

法條

法規名稱: 行政訴訟法施行法 EN
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九月六日行政訴訟法修正施行前,已因和解而終結之簡易訴訟程序事件,當事人請求繼續審判者,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原和解係由高等行政法院為之者:由地方行政法院受理繼續審判事件。
二、原和解係由最高行政法院為之者:由最高行政法院受理繼續審判事件。
前項第一款情形,高等行政法院已受理未終結之繼續審判事件,應裁定移送管轄之地方行政法院。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