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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法規資料庫

列印時間:113/09/21 09: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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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公務員懲戒法
當事人於懲戒法庭第一審判決宣示、公告或送達後,得捨棄上訴權。
捨棄上訴權應以書狀向原懲戒法庭為之,書記官應速通知他造當事人。
捨棄上訴權者,喪失其上訴權。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