列印時間:113/09/21 09:04
:::
現在位置:
首頁
中央法規
所有條文
公務員懲戒法
法條
友善列印
法條
法規名稱:
公務員懲戒法
第 65 條
當事人於懲戒法庭第一審判決宣示、公告或送達後,得捨棄上訴權。
捨棄上訴權應以書狀向原懲戒法庭為之,書記官應速通知他造當事人。
捨棄上訴權者,喪失其上訴權。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