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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訴訟法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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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行政訴訟法
EN
第 226 條
因請求繼續審判而變更和解內容者,準用第二百八十二條之規定。
行政訴訟法
(民國 111 年 06 月 22 日 )
EN
第 282 條
再審之訴之判決,對第三人因信賴確定終局判決以善意取得之權利無影響。但顯於公益有重大妨害者,不在此限。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