列印時間:113/05/06 16:18
:::
現在位置:
首頁
中央法規
所有條文
行政訴訟法
大法官解釋(舊制)
友善列印
大法官解釋(舊制)
法規名稱:
行政訴訟法
EN
第 181 條
訴訟程序當然停止後,依法律所定之承受訴訟之人,於得為承受時,應即為承受之聲明。
他造當事人亦得聲明承受訴訟。
1.
解釋字號:
釋字第 741 號
解釋日期:
民國 105 年 11 月 11 日
解釋文:
凡本院曾就人民聲請解釋憲法,宣告聲請人據以聲請之確定終局裁判 所適用之法令,於一定期限後失效者,各該解釋之聲請人均得就其原因案 件據以請求再審或其他救濟,檢察總長亦得據以提起非常上訴,以保障釋 憲聲請人之權益。本院釋字第七二五號解釋前所為定期失效解釋之原因案 件亦有其適用。本院釋字第七二五號解釋應予補充。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