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全國法規資料庫

列印時間:113/09/20 08:31
:::

法條

法規名稱: 行政訴訟法 EN
以下列各款之人為證人者,得不令其具結:
一、證人為當事人之配偶、前配偶或四親等內之血親、三親等內之姻親或曾有此親屬關係或與當事人訂有婚約。
二、有第一百四十五條情形而不拒絕證言。
三、當事人之受雇人或同居人。
行政訴訟法 (民國 111 年 06 月 22 日 ) EN
證人恐因陳述致自己或下列之人受刑事訴追或蒙恥辱者,得拒絕證言:
一、證人之配偶、前配偶或四親等內之血親、三親等內之姻親或曾有此親屬關係或與證人訂有婚約者。
二、證人之監護人或受監護人。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