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採購履約爭議調解收費辦法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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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採購履約爭議調解收費辦法
第 3 條
前條費用,應由當事人以現金、公庫支票、郵政匯票、金融機構簽發之即期本票、支票或保付支票繳納。
採購履約爭議調解收費辦法
(民國 101 年 08 月 03 日 )
第 2 條
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以下簡稱申訴會)依本法第八十五條之一規定處理機關及廠商之履約爭議調解(以下簡稱調解)事件,依本辦法之規定收費。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