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採購申訴審議規則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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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採購申訴審議規則
第 1 條
本規則依政府採購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八十條第五項規定訂定之。
政府採購法
(民國 108 年 05 月 22 日 )
EN
第 80 條
採購申訴得僅就書面審議之。
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得依職權或申請,通知申訴廠商、機關到指定場所陳述意見。
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於審議時,得囑託具專門知識經驗之機關、學校、團體或人員鑑定,並得通知相關人士說明或請機關、廠商提供相關文件、資料。
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辦理審議,得先行向廠商收取審議費、鑑定費及其他必要之費用;其收費標準及繳納方式,由主管機關定之。
採購申訴審議規則,由主管機關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後發布之。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