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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關檔案保存年限及銷毀辦法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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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機關檔案保存年限及銷毀辦法
EN
第 1 條
本辦法依檔案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十二條第四項規定訂定之。
檔案法
(民國 97 年 07 月 02 日 )
EN
第 12 條
定期保存之檔案未逾法定保存年限或未依法定程序,不得銷毀。
各機關銷毀檔案,應先制定銷毀計畫及銷毀之檔案目錄,送交檔案中央主管機關審核。
經檔案中央主管機關核准銷毀之檔案,必要時,應先經電子儲存,始得銷毀。
機關檔案保存年限及銷毀辦法,由檔案中央主管機關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之。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