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檔案電子儲存管理實施辦法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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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檔案電子儲存管理實施辦法
EN
第 1 條
本辦法依檔案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九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檔案法
(民國 97 年 07 月 02 日 )
EN
第 9 條
檔案得採微縮或其他方式儲存管理,其實施辦法,由檔案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依前項辦法儲存之紀錄經管理該檔案之機關確認者,視同原檔案。其複製品經管理該檔案機關確認者,推定其為真正。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