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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關指定地區採購房地產作業辦法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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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機關指定地區採購房地產作業辦法
EN
第 7 條
機關採購房地產訂有底價者,訂定底價時應考量當地近期買賣實例、政府公定價格、評定價格或標售之價格、房地漲跌趨勢及當地工商業榮枯等情形。
前項底價,得依第十條於認定符合需要之廠商後訂定。
機關指定地區採購房地產作業辦法
(民國 107 年 03 月 14 日 )
EN
第 10 條
機關辦理實地勘查後,應依廠商應徵文件及勘查紀錄,就房地情況、交通情形、環境衛生、價格、發展潛力、有無現存或潛在糾紛或效益分析等,認定適合需要者。
前項適合需要者之認定,準用本法有關最有利標之評選規定。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