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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別採購招標決標處理辦法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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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特別採購招標決標處理辦法
EN
第 1 條
本辦法依政府採購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一百零五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政府採購法
(民國 108 年 05 月 22 日 )
EN
第 105 條
機關辦理下列採購,得不適用本法招標、決標之規定。
一、國家遇有戰爭、天然災害、癘疫或財政經濟上有重大變故,需緊急處置之採購事項。
二、人民之生命、身體、健康、財產遭遇緊急危難,需緊急處置之採購事項。
三、公務機關間財物或勞務之取得,經雙方直屬上級機關核准者。
四、依條約或協定向國際組織、外國政府或其授權機構辦理之採購,其招標、決標另有特別規定者。
前項之採購,有另定處理辦法予以規範之必要者,其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