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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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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
EN
第 56 條
廢標後依原招標文件重行招標者,準用本法第四十八條第二項關於第二次招標之規定。
政府採購法
(民國 108 年 05 月 22 日 )
EN
第 48 條
機關依本法規定辦理招標,除有下列情形之一不予開標決標外,有三家以上合格廠商投標,即應依招標文件所定時間開標決標:
一、變更或補充招標文件內容者。
二、發現有足以影響採購公正之違法或不當行為者。
三、依第八十二條規定暫緩開標者。
四、依第八十四條規定暫停採購程序者。
五、依第八十五條規定由招標機關另為適法之處置者。
六、因應突發事故者。
七、採購計畫變更或取銷採購者。
八、經主管機關認定之特殊情形。
第一次開標,因未滿三家而流標者,第二次招標之等標期間得予縮短,並得不受前項三家廠商之限制。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