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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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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
EN
第 45 條
機關依本法第四十三條第一款訂定採購評選項目之比率,應符合下列情形之一:
一、以金額計算比率者,招標文件所定評選項目之標價金額占總標價之比率,不得逾三分之一。
二、以評分計算比率者,招標文件所定評選項目之分數占各項目滿分合計總分數之比率,不得逾三分之一。
政府採購法
(民國 108 年 05 月 22 日 )
EN
第 43 條
機關辦理採購,除我國締結之條約或協定另有禁止規定者外,得採行下列措施之一,並應載明於招標文件中︰
一、要求投標廠商採購國內貨品比率、技術移轉、投資、協助外銷或其他類似條件,作為採購評選之項目,其比率不得逾三分之一。
二、外國廠商為最低標,且其標價符合第五十二條規定之決標原則者,得以該標價優先決標予國內廠商。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