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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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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
EN
第 29 條
本法第三十三條第一項所稱書面密封,指將投標文件置於不透明之信封或容器內,並以漿糊、膠水、膠帶、釘書針、繩索或其他類似材料封裝者。
信封上或容器外應標示廠商名稱及地址。其交寄或付郵所在地,機關不得予以限制。
本法第三十三條第一項所稱指定之場所,不得以郵政信箱為唯一場所。
政府採購法
(民國 108 年 05 月 22 日 )
EN
第 33 條
廠商之投標文件,應以書面密封,於投標截止期限前,以郵遞或專人送達招標機關或其指定之場所。
前項投標文件,廠商得以電子資料傳輸方式遞送。但以招標文件已有訂明者為限,並應於規定期限前遞送正式文件。
機關得於招標文件中規定允許廠商於開標前補正非契約必要之點之文件。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