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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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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
EN
第 26 條
機關依本法第二十七條第三項得於招標公告中一併公開之預算金額,為該採購得用以支付得標廠商契約價金之預算金額。預算案尚未經立法程序者,為預估需用金額。
機關依本法第二十七條第三項得於招標公告中一併公開之預計金額,為該採購之預估決標金額。
政府採購法
(民國 108 年 05 月 22 日 )
EN
第 27 條
機關辦理公開招標或選擇性招標,應將招標公告或辦理資格審查之公告刊登於政府採購公報並公開於資訊網路。公告之內容修正時,亦同。
前項公告內容、公告日數、公告方法及政府採購公報發行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機關辦理採購時,應估計採購案件之件數及每件之預計金額。預算及預計金額,得於招標公告中一併公開。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