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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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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
EN
第 17 條
本法第十六條第一項所稱作成紀錄者,得以文字或錄音等方式為之,附於採購文件一併保存。其以書面請託或關說者,亦同。
政府採購法
(民國 108 年 05 月 22 日 )
EN
第 16 條
請託或關說,宜以書面為之或作成紀錄。
政風機構得調閱前項書面或紀錄。
第一項之請託或關說,不得作為評選之參考。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