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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程序法
大法官解釋(舊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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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法官解釋(舊制)
法規名稱:
行政程序法
EN
第 23 條
因程序之進行將影響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者,行政機關得依職權或依申請,通知其參加為當事人。
1.
解釋字號:
釋字第 797 號
解釋日期:
民國 109 年 11 月 20 日
解釋文:
行政程序法第 74 條關於寄存送達於依法送達完畢時即生送達效力之 程序規範,尚屬正當,與憲法正當法律程序原則之要求無違。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