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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程序法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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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行政程序法
EN
第 162 條
行政規則得由原發布機關廢止之。
行政規則之廢止,適用第一百六十條規定。
行政程序法
(民國 110 年 01 月 20 日 )
EN
第 160 條
行政規則應下達下級機關或屬官。
行政機關訂定前條第二項第二款之行政規則,應由其首長簽署,並登載於政府公報發布之。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