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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安全法施行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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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國家安全法施行細則
第 26 條
前條海岸管制區,依其性質分為下列二種:
一、海岸經常管制區:為確保海防安全,經常實施管制之地區。
二、海岸特定管制區:於規定時間內,開放供人民從事觀光、旅遊、岸釣及其他正當娛樂等活動之地區。
前項管制區設置檢查哨,由海防部隊執行檢查、管制任務。
國家安全法施行細則
(民國 112 年 11 月 29 日 )
第 25 條
本法第六條第一項所定海岸管制區,由國防部會同內政部根據海防實際需要,就臺灣地區海岸之海水低潮線以迄高潮線起算五百公尺以內之地區及近海沙洲劃定公告之。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